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构成贪污罪是怎么处罚的?

2021-07-0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81

关于构成贪污罪是怎么处罚的?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贪污是人民群众最憎恶的一种腐败,这类腐败从古代一直蔓延到今天。党和人民无时无刻不在警惕地搜查它的藏身之地,一旦发现便不吝重拳打击。我国《刑法》中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的比较重,那到底构成贪污罪是怎么处罚的?下面就让优律师为你解答疑惑。

一、贪污罪是怎么处罚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作出相应处罚,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更多贪污罪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优律师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

延伸阅读:
  • 贪污受贿最新司法解释 现实中,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贪污罪、受贿...
  • 贪污罪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
  •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首先需要对于被告人委托作出声明,其次说明...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构成贪污罪是怎么处罚的?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贪污罪中,因租赁国有资产,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情形

因承包、租赁经营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特别情形

贪污罪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贪污罪中,利用虚假发票平账,获得资金未自行控制,构成未遂

【甘肃】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梁仪坚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逮捕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