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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贪污罪中,因租赁国有资产,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情形

2022-04-20 来源: 浏览:474

贪污罪中,因租赁国有资产,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情形

本案虽然是2015年做出二审生效判决,但是就案情来看,我们认为属于错案。其中被告人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二人不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并且与国有企业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基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租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合法,被告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处置行为并不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000年,原审被告人董强、王国清在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安新基地(原石油物探局安新基地,以下简称安新基地)分别担任安新基地场长、副场长。2001年3月26日,安新基地被改制,原审被告人董强、王国清共同出资购买了原安新基地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资产后,成立了合伙企业安新县汇丰种植场,并于2001年9月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本着既照顾本单位下岗职工,又方便对原安新基地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于2001年、2004年、2007年三次,由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多元开发事业部(现改称装备制造事业部)与安新县汇丰种植场签订房屋土地托管合同,将安新基地场部122.4亩划拨土地和房屋、果园的418.3亩划拨土地以及从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租赁的1300亩农田全部委托汇丰种植场经营管理,双方约定:托管期至2007年12月31日,受托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多元开发事业部书面同意,不得出租房屋土地。


2002年9月10日至2007年11月,原审被告人董强、王国清未经多元开发事业部同意,擅自将原场部发电房的划拨土地及房屋先后出租给各人使用,收取租金共计448万元,均被二被告人据为己有。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的国有特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属国有财产。原审被告人董强、王国清于2000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成立了二人的合伙企业安新县汇丰种植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多元事业开发部(后改为装备事业部)就安新基地房屋、土地的管理、经营与安新县汇丰种植场签订托管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托管方将安新基地的房屋及土地委托受托方管理、经营,托管房屋、土地的用途为:托管方委托受托方经营。属受国有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托管合同中受托一方虽为安新汇丰种植场,但托管合同实际由董强、王国清二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原审被告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所得租金均属于利用非法出租国有土地侵吞的财产,是基于对国有资产的非法处置所得,属贪污行为。原审被告人董强、王国清在安新基地负责期间及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处置国有财产,将所得收益人民币448万元侵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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