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为国土资源局长,原审一审、二审认定受贿,判处12年。此后该案经我们不断努力,最终江苏高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具有正常的经济合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经营,原审认定的受贿行为,实际上是经营行为的分红。同时该案还涉及到企业承办,土地承包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正因如此,本案我们将民商事法律关系厘清后,江苏高院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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