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团伙诈骗案数额怎样认定诈骗赃物构成诈骗罪吗

2019-07-11 来源:网络 浏览:967

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非常多的,而盗窃案件一般是以团伙的形式进行的,各个成员之间相互配合,从而完成盗窃的犯罪行为,那么团伙诈骗案数额是如何进行认定的?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团伙诈骗案数额怎样认定

依据我国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团伙进行盗窃的,盗窃罪的数额要依据盗窃财物的类型进行确定,以盗窃的总数额确定为盗窃罪的数额。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团伙进行盗窃的,盗窃罪的数额要依据盗窃财物的类型进行确定,以盗窃的总数额确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团伙诈骗案数额怎样认定的刑事法律文章。

诈骗赃物构成诈骗罪

当代的生活遇到一些诈骗犯是非常常有的事,从小学生到老人可以说是几乎所有的年龄段的人对于诈骗犯都有概念。诈骗犯是指那些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这里,刑事律师将为我们带来关于诈骗赃物构成诈骗罪吗的知识,希望对您们有所帮助。

一、诈骗犯组成

1.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丁某没有以占有财物为目的,即使之后花掉,也只是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二、诈骗犯确认分析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诈骗犯说的通俗简单些就是骗子,就是我们所不齿所厌恶的那类人群。自然国家是不容这些人为所欲为的,有着相当一系列的法律处罚手段,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当遇到骗子时,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对此还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相关阅读

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确定

离职和退休前后收受财物,合并计算为受贿数额

受贿中,收受干股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及孳息认定

收受干股后,抽走注册资本金的,以名义注册资本金还是以实际剩余资本金认定受贿数额

受贿中,收受干股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值计算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