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收受干股后,抽走注册资本金的,以名义注册资本金还是以实际剩余资本金认定受贿数额

2022-03-25 来源: 浏览:37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本案一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11月,被告人权明富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2年8月,权明富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移动代办点审批、SP移动数据业务接入、移动工程建设、移动手机和促销物资采购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胞弟权、妻妹、妹夫(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60.17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48万元。

其中认定收受干股行为:2005年6月,蔡某明与时任湖南移动副总经理权明富商量成立湖南海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公司”),利用权明富的职务之便与湖南移动公司开展业务。2005年9月2日,权明富以其岳母贺发君的名义、蔡某明以其姐夫张国斌的名义共同注册成立了海普公司,权明富与蔡某明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蔡某明除以张国斌的名义出资500万元以外,另行提供了300万元现金及200万元实物作为贺发君的出资,权明富未实际出资。2005年11月,权明富之妻陈袆娟向海普公司转账20万元作为投资款。2005年12月,蔡某明将注明“蔡某明、贺发君享受公司50%的红利及亏损”内容的《律师见证书》交给权明富签字,权明富在该《律师见证书》上以贺发君的名义签字。此后,权明富与蔡某明以海普公司的利润作为注册资金或委托中介公司代办的形式,陆续成立了长沙活力文娱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均为权明富与蔡某明的亲属,但实际股东均为权明富与蔡某明,两人各占50%的股份,公司利润均归于海普公司。

2005年至2012年期间,海普公司及相关公司在与权明富先后任职的湖南移动和云南移动经营移动增值业务过程中,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在违反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利用权明富的职务便利取得相关移动增值业务的合同并从中获利。经鉴定,海普公司2005年9月至2012年12月利润为5717.9802万元。

法院查明:尽管权某梅挪用100万元注资,然而权某兴、朱某宏的供述表明,这100万元是借给权某兴使用。在朱某宏、权某兴明确表态不要张某志出资的情况下,该100万元应当视为权某梅借款给权某兴注资,不能认定为张某志出资。虽然在案证据表明,京泰公司注资2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成后抽走185万元,只留15万元用于公司运营。但是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张再明占有的股份为200万元的20%,即40万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在本次犯罪中,从实质上看,该40万元股份中的37万元属于无资本依托的股份,因无人对此真实出资,致使该股份没有任何价值。权明富、张某志对该40万元股份中的37万元只是形式上的控制而非实质上的控制。但从形式上看,张某志的叔父张再明已经登记为京泰公司的股东,持有40万元的股权凭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权明富、张某志已经享有了40万元的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权明富、张某志未能实质控制其中37万元股权,是因为朱某宏隐瞒抽逃注册资本185万元的行为,使得权明富、张某志误以为自己控制了40万元的股权,权明富也因此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属于因权明富、张某志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权明富、张某志未能实质控制40万元股权中的其中37万元,该37万元成立受贿未遂。然而综观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权明富、张某志主观上明知权明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京泰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仍然由张某志以其叔父张再明的名义占有京泰公司价值40万元的股份,权明富、张某志的行为应当以受贿40万元评价才够客观、全面。因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最终湖南高院将名义注册资本金认定为受贿数额,并认定未遂。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业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律师,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专注于办理最高院及各地高院案件。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