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个人行贿60万判几年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

2021-07-1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77

关于个人行贿60万判几年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实是可以作为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但如果是单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的话,此时构成的应该是单位行贿罪。在依法对个人行贿犯罪做出处理的时候,要看实际的犯罪数额是多少,那其中个人行贿60万判几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个人行贿60万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二)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注意分清以上两个问题,就可以比较正确的认定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自然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触犯的也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其中单位犯行贿罪的,自然采取的是双罚制。而对于行贿60万判几年,针对不同的主体,此时的刑事处罚也是不一样的。上文中以个人犯行贿罪为例子为大家做了介绍,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网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新解释行贿罪,它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贿受贿罪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个人行贿60万判几年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他人收受财物被认定受贿罪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贪污罪中,因租赁国有资产,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情形

贪污罪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