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999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晓涛利用其先后担任深圳市某管理中心主任,深圳市某某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深圳市某某保护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7.85万元、港币9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5万元,价值人民币432万元的公司股份,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犯罪嫌疑人王某1所送35.25%犯罪嫌疑单位某公司股份。
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黎晓涛多次帮助犯罪嫌疑单位╳╳公司中标监察支队的项目、多次向其他省市环境保护监察部门推荐该公司,使该公司多次中标其他省市╳╳移动执法系统、固体废弃物电子联单等项目。与此同时,在被告人黎晓涛的大力推荐下,犯罪嫌疑单位╳╳公司还获得了参与原国家╳╳部环境监察局提出的《全国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指南》的编写工作,以此让犯罪嫌疑单位╳╳公司开发的╳╳移动执法系统在全国同行中获得了竞争优势,为占领全国市场份额奠定了基础。此后,犯罪嫌疑单位╳╳公司在黎的支持和帮助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在全国╳╳执法系统占据了一半的市场份额。因此,被告人黎晓涛在不同场合多次向犯罪嫌疑人王某1表达了其对犯罪嫌疑单位╳╳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功劳,为该公司创造了巨大市场,犯罪嫌疑人王某1亦由衷认可并感谢被告人黎晓涛的帮忙支持,并愿意将公司股份拿出部份送给被告人黎晓涛。2014年元旦后,犯罪嫌疑人王某1约被告人黎晓涛在福田聚╳╳府吃饭,想明确送给被告人黎晓涛股份的事情。饭前,犯罪嫌疑人王某1向被告人黎晓涛表示愿意将其个人实际占有公司股份的一半送给被告人黎晓涛,被告人黎晓涛表示同意。随即,犯罪嫌疑人王某1提出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但被告人黎晓涛怕东窗事发,表示不同意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于是,双方约定被告人黎晓涛的股份由犯罪嫌疑人王某1直接代持。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犯罪嫌疑单位╳╳公司的资产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5月30日,该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227.1万元,且在从2014年元旦至5月30日,该公司的净资产基本无变动。据此认定被告人黎晓涛所拥有的35.25%犯罪嫌疑单位╳╳公司股份价值为人民币432.5万。
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黎晓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犯罪嫌疑人王某1所送35.25%犯罪嫌疑单位╳╳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受贿。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证明被告人黎晓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犯罪嫌疑人王某1所送35.25%犯罪嫌疑单位╳╳公司股份这一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黎晓涛的供述及证人王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人王某1对自己向黎晓涛送股份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晓涛的供述亦对其收受股份并让王某1代持的事实予以证明,而且被告人黎晓涛在王某1被纪委调查后,两次再三叮嘱王某1:“一定不能讲股份代持和其他送钱的事情”,资产审计报告亦对受贿时约定的股份价值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某1与黎晓涛口头约定送给黎晓涛被告单位╳╳公司35.25%股份并由王某1代持,应认定被告人黎晓涛收受了约定的股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2款第(5)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王某1与黎晓涛口头约定送给黎晓涛被告单位╳╳公司35.25%股份并由王某1代持,应认定被告人黎晓涛收受了约定的股份。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张立文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办理大量官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受贿罪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