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前罪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2021-04-2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06

关于前罪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有的人因为犯罪被抓,然后才发现其之前就是有过犯罪记录的,只不过因为之前的犯罪满足了缓刑的条件,因此在法官判刑的时候是被适用了缓刑的,并且最终也没有实际执行所判刑罚。像这样前罪缓刑是否构成累犯呢?和优律师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前罪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的执行在性质上如果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对新的罪行进行见减后并的原则进行量刑处罚。缓刑考验期内仍然是对刑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完毕,因此,我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不适用累犯。

首先,从累犯制度本身来看:由于累犯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对累犯从重处罚以达到罪责刑相一致并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但这是法官根据已然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推断出来的。这一推断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国刑法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五年内又犯严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说明关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推断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给了犯罪分子宽大机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积极违抗法秩序,恰恰说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从累犯制度与数罪并罚制度协调的角度来看: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越在缓刑考验期的后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重。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从重处罚,可以实现数罪并罚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机衔接。

最后,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缓刑执行完毕后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二、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点与成功的假释不一样,如果是成功的假释则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因此,在前罪适用了缓刑的情况下,再次故意犯罪并且被判实刑的话,此时也是不会构成累犯的。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 无期徒刑有缓刑吗? 无期徒刑不存在缓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
  • 挪用资金罪怎么判,可以适用缓刑... 挪用资金罪怎么判,可以适用缓刑吗。第七十...
  • 醉驾拘役可以缓刑吗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前罪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不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他人收受财物被认定受贿罪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贪污罪中,因租赁国有资产,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情形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