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2021-09-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39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共产党从刚开始建新的建立到一步步发展到今天为止,已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了,但结果却是现在前赴后继的被行贿的这种行为给拖下水的。一般行贿是普通老百姓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各种好处费的,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标准

1、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

2、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是: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王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由此可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规定的是三年以下,不过三年以下者也不是一个特别准确的量刑标准,所以行贿的量刑问题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幅度的。可有的时候通过行贿人是能够牵扯出一系列的重大职务犯罪和贪污受贿的案件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可以减轻一部分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
  • 怎么对单位行贿罪中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
  • 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张韦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

张立文律师办理的央企负责人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得到较轻量刑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解读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他人收受财物被认定受贿罪的情形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