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共有10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七条,具体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法规,其在客观方面可以分为绕关走私、通关走私、间接走私以及变相走私四种走私行为。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系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法规,仍积极追求该结果。相关走私犯罪对象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进行细分,具体可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如香烟、特殊的酒类等;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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