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走私行为的实施途径划分
1、绕关走私行为
绕关走私行为是指未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的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2、通关走私行为
通关走私行为是指行为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却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3、后续走私行为
后续走私行为是指行为人合法的进口了货物、物品以后,违反了《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款,擅自将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又称变相走私。
4、间接(准)走私行为
间接走私包括行为人直接向走死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行为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非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内海、领海、内河出河出海口等水路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货物,数额较大,无合法证明的犯罪行为。
二、按走私罪行为侵犯对象的性质划分
1、走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三、按走私罪行为涉及国家的税收划分
1、涉税走私行为
2、非涉税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