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电信诈骗借贷要还吗电信诈骗根治措施

2019-06-16 来源:网络 浏览:849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很多年轻人喜欢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贷款,而网络贷款平台有很多的贷款行为是违法的,例如套路贷、高利贷等,那么被电信诈骗借贷要不要还的?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电信诈骗借贷要还吗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通过电信诈骗的方式进行借贷的,借贷关系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受保护,贷款人是不用还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间借款构成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2、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通过电信诈骗的方式进行借贷的,借贷关系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受保护,贷款人是不用还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被电信诈骗借贷要还吗的刑事法律文章。

电信诈骗根治措施

针对信用卡诈骗发展蔓延的情况来看公安部门也在采取一些对策,同时也在加强与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比如推进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问题,前不久四个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银行卡的安全管理。像有的个别地方还推行了手机实名制。前不久有的人大代表也在呼吁要在全国实行手机实名制。我认为这些都是遏制电信诈骗发展蔓延的很重要的措施。

但是从打击的实践来看,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银行、通信部门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漏洞,这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助纣为虐、帮助犯罪分子诈骗老百姓的这么一个作用。比如像银行卡的批量开户,拿一个身份证到银行一下开了几百个账户,比如委托他人代理开设银行卡。比如电话的转接,像刚才讲的一号通、400、任意显号。像这些已经被犯罪分子广泛应用到诈骗犯罪,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不良作用。

所以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要从根源上开展治理,需要咱们的银行和工信部门的大

电信诈骗防骗意识力配合,需要采取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需要加强一些行业的监管,要采取一些技术的措施,使犯罪分子缺乏作案的平台,最大限度地减少老百姓的损失。在这个地方就要平衡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的关系。咱们的一些企业不能过分追求利润,追求商业利益,企业应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要和公安机关、通信部门建立一些日常的会商机制。因为犯罪分子的手法不断翻新,一会儿出来一个400,一会儿出来一个捆绑一号通。咱们出来的一些新的技术手段本来是服务老百姓的,给老百姓的通信提供方便的,结果最后却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欺骗老百姓的一种办法。

针对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以后要及时提出来,跟通信部门和银行加强联系,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犯罪的发展。几个部门之间要定期开展一些研讨,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犯罪,减少老百姓的损失。

相关阅读

电信诈骗的钱可以退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账号已冻结网站能查封吗被电信诈骗后能追回吗

电信诈骗台词能做证据吗电信资费诈骗认定

电信诈骗犯名下小车会充公吗被电信诈骗后能追回吗

电信诈骗未遂计算金额吗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