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保险诈骗罪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区别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624

在很多事情上我们都会涉及委托,那么就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说法,那么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需要大家了解清楚,才能知道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自身也有很大的帮助。下面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区别

1、从之间的关系区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区别。委托人:你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人。被委托人:被委托替其他人办事的人。委托代理中一般说成委托人,被委托人;一般实务中说成委托人,受托人

2、从主从关系区别:被委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处理事务的人。并且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3、从所代表范围区别: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至于本罪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投保前,也可以产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还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影响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予以考虑。

因此,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上上述的这几个方面,在实际中这也是我们经常会涉及到的事情。所以大家就要弄清楚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区别,才能有利于我们进行委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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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是怎么样的呢,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怎么样的呢,具体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走访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走访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

(三)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4.审理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保险诈骗案件除了不法分子可以而为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在审查理赔卷宗要注意是否存在这些特点: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如果出现以上三种特点的卷宗我们应重点审查以发现蛛丝马迹。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为你介绍的“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刑事律师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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