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怎么判?

2021-09-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39

关于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想必大家肯定对叛逃罪比较陌生,首先什么事叛逃罪,叛逃罪就是对于那些掌握国际机密的人员,背叛,逃离,这仅仅是字面意思,那么在我们国家少有,但并不是代表没有,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怎么判?今天详细讲解一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

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第三,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不管是任何人都要做一个爱国的好公民,国家为我们谋福利,给我们创造机会,给我们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我们为什么要叛逃?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怎么判?文章介绍的比较详细,所以我们一定要爱国,一旦犯叛逃罪不仅仅是处罚你,而且要从重处罚。

延伸阅读:
  • 军人叛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 军人叛逃罪的特征是什么 构成这一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
  • 究竟军人叛逃罪是什么,如何认定...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刑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都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性犯罪会从重处罚吗,判几年?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