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犯罪形态分类都有什么?

2021-08-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79

关于犯罪形态分类都有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现阶段我国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相应的犯罪类型也规定的越来越清晰明了,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最后的处罚结果截然不同,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类型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并不清楚。那么犯罪形态分类都有什么?下面我将就犯罪形态分类都有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犯罪形态分类都有什么?

犯罪的形态分以下两种: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1 客观特征

1)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2)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2 主观特征

1)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

特征:

1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性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

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犯罪类型分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在犯罪未遂中又分为三类,即自动中止犯罪,预备犯罪和没有犯罪成功。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情况的时候可以根据本文进行参考,了解清楚犯罪类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 包庇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与相关犯... 我国目前还没有包庇罪的司法解释。《刑法》...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内容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
  •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1、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犯罪形态分类都有什么?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量刑情节的分类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政府管制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