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案件经侦查终结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案卷材料(我们称之为侦查卷)和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律师在阅卷之后对案情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后,需要通过会见向当事人逐一核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以及全案所有证据材料。
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还有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尤其要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证据有问题或者指控事实不属实,或者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就能够迅速做出应对方案,视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书》《恳请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辩护文书,争取阻击检察院起诉或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起诉。
除此之外,通过会见,当事人也可以向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者当事人提到其对侦查人员有过自行辩解或者作过有利供述,而侦查机关没有将相关笔录附卷移送检察院的话,律师可向检察院提交《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XX证据材料的申请书》等文书,请求检察院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在笔者在办的一起被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笔者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并没有移送其中两份很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讯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要求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置若罔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申请,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另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两份讯问笔录,这样左右开弓提交申请,为最终获得有效辩护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