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死刑辩护会见有哪些法律规定?

2019-05-28 来源: 浏览:856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会见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接受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在首次会见被告人时,应当首先表明律师身份,征询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被告人同意委托的,应当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被告人不同意委托的,应当将该情况及原因予以记录,交被告人签字确认,同委托人办理解除委托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以下事项:(一)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二)被告人是妇女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让被告人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

  第三十九条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具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至三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自首的法律意义。在确认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行为时,辩护律师应当逐项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以下行为:(一)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二)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三)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四)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五)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六)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七)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八)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九)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实。对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翻供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向其讲明,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的,法院仍会认定其有自首行为。

  第四十一条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立功的法律意义。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讲明立功的程序以及立功的确认需要一定时间,并告知尽早立功的重要性。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行为,辩护律师应当逐项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下列行为:(一)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四)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五)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第四十二条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或赔偿。在没有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告人同意赔偿并希望近亲属代为赔偿的,辩护律师应当予以记录,并让被告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退赃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退赃。

  第四十四条会见时,被告人提出权利受到侵害的,辩护律师应当予以记录,交被告人签字确认。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不适宜羁押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有哪些

涉嫌金融凭证诈骗,不让律师会见是否合法

律师会见涉嫌死刑罪犯的意义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哪些技巧?

侦查阶段第一次刑事律师会见笔录格式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