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是否构成自洗钱——2

2023-01-16 来源: 浏览:1400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照剖析。

  一是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关系。对犯罪所得的处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不改变物理属性和形态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比如占有、使用、窝藏、存储于本人或他人账户等行为。这种处置只存在量的变化,是一种自然延续,理论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另一种则是通过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予以转移、掩饰、隐瞒,让非法财产的来源变得模糊,让其性质发生诸如从财产到股权、债权变化等,这种处置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有谋求将赃款“漂白”的故意,则应认定属于洗钱行为。

  二是静态存储与动态转移的关系。洗钱行为一般包括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要达到洗钱目的往往需要出现多层次、多账户或多类型的动态转移,而不是静态存储。倘若购买定期存款之类的理财产品,赃款一直在固定账户上,对金融管理秩序破坏有限、对司法机关侦查也难以造成实质影响,未构成对有关法益的侵害,故此类购买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反之,倘若购买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通过购买、赎回等行为实现了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将赃款资金流向了金融市场,并通过混合、收益、流转方式返回,完成了“清洗”,在此过程中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意图逃避司法机关侦查,就应认定为洗钱。

  三是消极处分与积极处理的关系。洗钱犯罪是故意犯罪,“掩饰、隐瞒”本身就是主动、积极行为,洗钱行为的特征应当是积极运作,助推钱款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将钱放置在固定账户上,或者在购买长期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后长期不动,不宜认定为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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