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自行藏匿外,将犯罪所得存放至他人账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理财产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增值的行为,实践中并不少见。由于理财产品品种繁多,分类及范围界定方式不尽相同,且涉及到定期存款、基金、国库券、债券等各种形式,相关购买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存在一些争议,如何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的适用范围值得探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评价自洗钱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上游犯罪的构成为前提,界定将贪污贿赂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前提是这些所得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如果不是犯罪所得而仅是违纪所得或违法所得,那么相应购买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自洗钱。在此基础上,再立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质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行为,围绕侵犯法益情况及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