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峰在担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7至2004年间,被告人刘峰在其担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授意张西荣在上海先后注册成立上海紫新包装材料厂、上海盛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仙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双轮集团提供包装材料,并采取停止原供应商的供应业务、利润业务由以上公司垄断、高价从以上公司购货等方法、手段购进高炉酒厂(双轮集团)配套产品,让其亲友经营的上海紫新、上海仙品等公司通过自行生产(瓶盖、铁皮夹等酒类配套产品)、转加工产品(半成品再加工,如瓶盖木塞等)、低购高卖转商贸(委托生产纸类促销品)等行为方式,在同高炉酒厂(双轮集团)的经济往来中非法牟取巨额利润。通过会计审计、物价评估等部门依法进行鉴定, 1998年至2004年上海紫新、上海仙品两公司与双轮集团发生业务金额达四千余万元,2000年至2004年获取利润金额达403.702505万元,采用上述牟利手段非法获取的利润金额达226.955015万元。
安徽高院终审认定,被告人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合并其他犯罪赎罪并罚。
张立文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