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玲与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8个月的劳动合同,受聘协助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玲按照杨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瞒个人代持上述69套房产的事实,并向清算组提供相应的不真实的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台账以及生成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间,被告人张玲和李某甲等代持房产人员依据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玲受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聘用,协助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视为清算组成员。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告人张玲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玲作为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成员,伙同他人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系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张玲所提“不构成妨害清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2015年期间,永红万嘉公司经营困难,为了防止法院查封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杨立新、张玲等人将永红万嘉公司的资金通过“走账”的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由他人以个人名义代持上述房产,但相关房产所有权仍属于永红万嘉公司。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张玲受聘协助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张玲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依然按照杨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妨害清算罪。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业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办理大量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