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夫妻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情形

2022-06-03 来源: 浏览:379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2003年至2010年8月,上诉人成虹的的丈夫郑某2(已判刑)先后担任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钢集团)、湖南华某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涟钢)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期间,上诉人成虹明知其弟弟成功(另案处理)应某2的请托,在其丈夫郑某2的直接帮助下或利用郑某2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帮助林某的涟钢大同水质稳定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水质公司)、涟钢大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化工公司)承揽了涟钢集团、华某涟钢下属企业的水处理药剂业务,从中收受好处费,要郑某2帮助成功,并曾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将成功为了大同水质公司承揽华某涟钢冷轧厂水处理药剂业务之事告诉给郑某2。2006年3月23日至2010年12月27日,林某为了感谢郑某2和成功的帮忙,多次以分利润为名,采取转款委托他人炒股、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转款等形式,分给成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15.4865万元,并告诉成功上述好处费中包含了感谢郑某2的部分。2009年8月,成功因林某曾告知其所得的好处费中包含了感谢郑某2的部分,便告诉上诉人成虹其欲将从林某处所得的好处费中转一部分给郑某2,并提出以其向成虹借款帮成虹炒股的方法来掩盖分给郑某2好处费,成虹表示同意,并将此事告诉给了郑某2。2009年8月28日至10月26日,成虹先后给成功的银行账户上转款共计274.1万元;2010年11月26日,成虹又给成功的银行账户上转款18万元。2010年4月6日、2011年2月17日,成功先后2次给成虹的银行账户上转入好处费各150万元共计300万元,事后成虹又将此事告诉了郑某2,并将该款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投资。


2011年底至2014年3月,郑某2得知纪委、检察机关在调查自己和家人后,为掩盖受贿的事实,要成功和成虹统一口径,将成功分给自己的好处费说成是成功归还之前为炒股所借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成功、成虹不要再通过银行转款,还要成功与林某统一口径。同时,因担心成功归还借款会被引起怀疑,郑某2、成虹夫妇商定让成功以后通过其他方式归还借款,成功因此未敢归还借款,欲待风声过后再归还借款。

2007年,在郑某2的帮助下,深圳市坤龙贸易有限公司成为华某涟钢及涟钢薄板公司的重点客户。2009年1月的一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某2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股东李某1的贿赂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并将该款拿回家交给上诉人成虹,告诉成虹该款是李某1送的。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1)上诉人成虹明知其弟弟成功应某2的请托,在其丈夫郑某2的直接帮助下或利用郑某2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帮助林某的大同水质公司、大同化工公司承揽了涟钢集团、华某涟钢下属企业的水处理药剂业务,从中收受好处费,要郑某2帮助成功,并曾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将成功为了大同水质公司承揽华某涟钢冷轧厂水处理药剂业务之事告诉给郑某2等事实。(2)虽成虹以给成功借款帮其炒股的名义给成功转款共计292.1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成功、成虹二人的目的是为了以此方法来掩盖分给郑某23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五)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第十一条“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中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上诉人成虹系国家工作人员郑某2的妻子,明知其弟弟成功应某2的请托,在其丈夫郑某2的直接帮助下或利用郑某2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帮助林某的大同水质公司、大同化工公司承揽了涟钢集团、华某涟钢下属企业的水处理药剂业务,从中收受好处费,要郑某2帮助,并与成功、郑某2共谋,收受林某通过成功分得的好处费30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成虹与成功、郑某2共同受贿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办理了大量官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贿赂犯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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