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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共同犯罪

2022-06-03 来源: 浏览:840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基本事实: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祝君利用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任职,负责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及相关证明、凭证进行查验、核对、审查等的职务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邹照祖违规为行贿人办理车辆上牌登记手续,通过邹照祖收取行贿人财物共计329万元,祝君从中分给邹照祖33.5万元。2015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中发现一批车辆以虚假资料违规办理注册上牌等手续,被告人祝君作为经办民警有违纪违法的重大嫌疑,随后祝君主动向交通警察支队领导交代了违规为陈某办理了260辆半挂车上牌手续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同年4月22日,邹照祖被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8日,邹照祖的家属代其向原审法院退出赃款2万元。


被告人邹照祖提出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人民法院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上诉人邹照祖供称因祝君不方便和车行的人直接接触收钱,于是将其介绍给需要办理上牌业务的人员,让需要上牌的人员与邹沟通,通过邹和祝君联系,并收取好处费,邹也从中分得部分好处费。该供述与祝君关于通过邹照祖收取行贿人好处费,并从中分给邹照祖部分好处费的供述相印证,也与证人陆某、陈某、周某2等关于送钱给邹照祖以顺利完成车辆上牌手续的证言相吻合。综上,邹照祖明知祝君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办理车辆查验登记,仍接受行贿人请托,配合祝君与行贿人沟通、收取财物,并从中分得部分好处费,故应认定邹照祖与祝君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属受贿罪共犯。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律师,办理了大量官员和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贿赂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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