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例四】最高检发布——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四

2022-05-20 来源: 浏览:393

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  业务系统漏洞  抗诉改判  追赃挽损  防范金融风险

【要旨】

该案系金融系统管理人员利用银行柜面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漏洞侵占银行巨额资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厘清资金去向,结合套取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精准抗诉并成功改判。检察机关在夯实证据基础的同时注重为企业追赃挽损,结合案件特点和资金流向,联合公安机关、金融部门在第一时间找准追赃挽损的最佳路径,积极为企业挽回损失。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案释法对金融领域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制发检察建议助推金融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堵塞金融系统漏洞。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调任贵州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协助支行行长负责对银行柜员、柜面业务、资金调拨、内部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权限高于一般柜员。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该银行业务系统存在10万元以下个人无卡存款业务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办理的漏洞,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于2020年4月15日至19日,利用该业务系统漏洞及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伪造现金存款凭证虚增聂某某等2人账户资金,再从聂某某等2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套取银行资金7笔共计59.34万元,其中49.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同月19日,王某某将款项全部归还。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被告人再次采用相同手段,利用吴某某等4人账户套取银行资金135笔共计1223.84万元,其中1203.79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带出单位藏匿家中。同年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亲王某讲明实情后驾车逃匿至贵阳家中,在明知其父亲向银行反映情况后,仍先后两次转账400万元至网络赌博平台。当晚23时许,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局在贵阳市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对套取的122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不当,且认定自首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据此提出抗诉。2021年3月2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且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区别明晰犯罪行为性质,在精准抗诉上下功夫,有效开展监督。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采用同一作案方式将单位资金转出后用于网络赌博,是同一性质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认为王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前审查,一致认为王某某前后套取的资金方式、资金用途一致,但在资金数额、偿还能力、主观心态上并不相同。对于王某某“空存实转”套取的59万元,数额较小且已及时归还,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能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王某某“空存实转”套取且未归还的1223万余元,在短短4天内将巨额资金全部用于风险性极高的网络赌博非法活动,且销毁、隐匿相关业务凭证并事后逃匿,不具有偿还可能性,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造成1223万余元无法归还。且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银行系统的资金安全,还会带来巨大金融风险,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符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更能对其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本案虽系王某某如实告知其父亲套取巨额资金而案发,但案发后潜逃贵阳,公安机关主动开展工作后将其抓获归案。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仅可认定为坦白。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抗诉意见均获二审法院支持。

2. 精准把脉扣准关键节点,在协作配合上强力度,及时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逐条查清王某某套取142笔资金的去向,对用于套取资金的全部账户逐一进行核实,收集银行相关业务凭证及审批手续,核实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紧扣王某某被抓获前几个小时仍向赌博平台转账的细节,第一时间与思南县公安局进行座谈分析,认为追赃挽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要求思南县公安局对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依法打击,迅速冻结赌博平台有关银行账户予以追赃挽损。公安机关随即成立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专班,通过资金查控平台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款688.65万元。同时,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3. 同频共振防范金融风险,在社会治理上谋实效,延伸检察职能。为加强金融系统自律监管,推动源头治理、行业共治,铜仁市县两级检察院组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开展警示教育。针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某银行存在柜面业务系统漏洞,资金监管风险防控机制不足,查库、卡把等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重点岗位和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金融风险监管问题,分别向涉案银行、铜仁市银保监局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整改完善内控机制,调低业务系统远程授权额度和个人无卡存款授权额度,建立个人累计现金存款授权和现金存款累计金额预警机制堵塞业务系统漏洞,建立分层级、分工种的合规组织架构,强化制度落实,加强重点岗位管理。铜仁市银保监会进行责任倒查,对涉案银行予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行长、分管副行长给予罚款及处分。针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剖析,为铜仁市多家银行进行专题授课,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建言献策。

三、典型意义

1. 积极运用抗诉手段,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巨额资金,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应结合行为手段、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偿还能力等客观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准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对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均有错误,且判决结果对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或者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履行抗诉职责。通过检察监督,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性问题,有效惩治犯罪与维护企业权益并重,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执业,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坚持应追尽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经济犯罪案件全面追赃挽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方案之一,也是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职务侵占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将套取的企业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若错失最佳追赃时机则再无挽损可能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执行力和办案敏锐性,把追赃挽损放在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迅速与侦查机关、金融部门协作配合,有效形成内外合力,第一时间查清涉案资金流向,迅速冻结查封涉案账户,共同处置网络赌博平台资金,尽最大可能挽回企业资金。

3. 采取多种有效途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系统是经营管理货币和融通资金的职能部门,金融工作人员接触钱、账、有价单证、印章等重要物品范围广、机会多,具有行业特殊性,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作案的工作条件,一旦监管不力、内控机制失控,将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应秉持防微杜渐、堵塞漏洞的原则,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重结合案件特点,从案发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业及相关岗位是否存在经营管理问题或漏洞。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加强对金融领域暴露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判、预警、处置。并通过检察建议、观摩庭审、专题授课等方式,帮助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从而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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