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022-04-29 来源: 浏览:34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彭朝家先后担任巴中市台湾民族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台湾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巴中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彭朝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3.9万元,其中索贿22次,共计76.9万元;彭朝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通过相关单位套取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费,侵吞国家财政资金24.6万元。


其中,2004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彭朝家利用担任巴中市台湾民族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巴中市台湾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巴中市巴州区尹家乡在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尹家乡政府、尹家乡尹家铺居委会人员所送财物,共计6万元,其中以收取工作经费的名义向尹家乡政府索要1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上诉人彭朝家为尹家乡尹家铺居委会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畜牧业发展。2004年底的一天,彭朝家以收取工作经费的名义向尹家乡政府索要1万元。

2.2005年九十月的一天,尹家乡尹家铺居委会支书吴廷荣、主任罗某1为感谢上诉人彭朝家为该居委会争取少数民族资金的关照,在彭朝家家中送给其2.5万元。

3.2006年10月的一天,罗某1为感谢彭朝家为该居委会再次争取少数民族资金的关照,在上诉人彭朝家家中送给其2.5万元。


被告人彭朝家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见。即彭朝家对于民族项目资金,只是了解部分的政策信息,并将政策信息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协助他人申报项目,争取项目资金本身是一种商事行为,产生费用实属正常,且彭朝家对安排项目资金没有决定权,同其职务没有关联性,不能认为其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即便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也不能视为构成了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彭朝家担任市民宗办负责人,虽对项目资金的安排不具有最终决定权,但对项目资金的申报等方面具有管理权限,其在实施上述管理权限过程中,为项目申报人谋求利益,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情形。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