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虚假平帐,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认定
承德市水利工程处(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处)系承德市水利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告单位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形式上是国有控股企业,实质为国有独资公司。被告人姚春林自1996年1月19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任水利工程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12年11月30日兼任水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人姚春林在担任水利工程处处长、水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2107960.54元公款非法占有。
被告人姚春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单位打借款白条、虚开发票平账等方式将2107960.54元公款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被告人姚春林所称打白条的1907960.54元都用于这些年公司业务支出了,主要花在资质升级、招投标、工程验收、春节走访关系,施工现场开工后不可预见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花费,自己没有占为己有,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供述与辩解。经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姚春林通过打借款白条,虚开发票平账等贪污行为,使公共财物发生实际转移,由被告人姚春林完全实际控制,贪污款项的去向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本案中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其用于虚假发票平账后所得资金的具体用途,而法院正是因为被告人没有将平账所得款项的用途一一说明。检察院将其资金用途推定为被告人自己占有使用,最终法院直接回避了资金去向,并认为被告人将平账后所得资金自行控制,直接认定为贪污罪,我们认为该判决存在一定错误。
北京著名刑事案件律师,张立文律师专门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是北京专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