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被告人肖时庆在中国证监会、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对涌金集团控股的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湖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曾提供帮助。2006年,涌金集团实际控制人魏某出于感谢,并欲使肖时庆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为涌金集团控股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借壳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提供帮助,为肖时庆提供了其所控股的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发行的瑞兴财产信托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瑞兴理财产品)13.5万份。肖时庆收受魏某托雷某转交的15万元本金后,将相应资金交给云南信托股东赵某,并以肖时庆家保姆刘某的名义签订资金委托协议,由赵某妻子谈某代为持有13.5万份理财产品。2008年2月该理财产品到期后,赵某通过谈某的银行账户于2008年3月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人民币6157797.96元转入肖时庆之妻周正清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时庆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为魏某相关公司借壳上市提供帮助,魏某以让肖时庆购买自己公司推介的理财产品的方式答谢肖时庆,肖时庆不仅未实际出资,且在短期内获取了巨大收益,双方行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性质,肖时庆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本金及收益总额。
本案中,被告人实际并为出资,其15万元本金系收受于请托人,此后被告人将本金交于信托公司,以辗转数次以第三人代持名义进行理财投资,收取全部本金及收益,最终被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