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受贿中,收受干股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分红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应分别认定受贿数额

2022-03-19 来源: 浏览:39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权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程某甲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局长。2005年5月至7月,曹某甲因赌博被黄石港区公安分局查处,给予治安处罚及没收赌资共计30万元。曹某甲为了少交罚款及在以后赌博活动中不被查处,请潘某甲出面找被告人程某甲说情。2005年8月,潘某甲向曹某甲提出他和程某甲想在曹某甲投资的四川钼矿参股,曹某甲想得到潘某甲、程某甲的照顾,便提出不要潘、程出资,承诺分红,并写了一张“今收到王风云投资款20万元”的假收条。后潘某甲告诉程某甲已在四川钼矿共同入股,程某甲说将股本给潘某甲,潘谎称股本已由他垫付,日后分红时扣除。2008年春节前夕,曹某甲以分红名义送给潘某甲15万元,潘将其中7.46万元分给程某甲。案发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程某甲2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身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局长、严华生涉黑案件第一责任人,明知3%股份是严某甲通过赌博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过程中,伙同潘某甲以30万元购得,经鉴定,该3%股份价值为126.8745万元,除去实际出资30万元,被告人程某甲与潘某甲实际共侵吞公款96.8745万元,并获得非法利益20万元,个人实得1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程某甲又伙同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参股名义共同收受曹某甲15万元,个人实得7.4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程某甲申诉认为,其未在曹某甲四川钼矿入干股亦未分红,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没有与潘某甲共同入干股的犯罪故意,受贿数额不应认定为15万元。

湖北高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身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局长,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犯罪案件,明知喜欢赌博且经商的曹某甲希望得到其关照,其没有实际出资而和潘玉书“入股”曹某甲的四川钼矿,并在2008年收受潘玉书转交的“入股分红”7.46万元,且不兑现分红时扣除股本的承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2005年8月,潘玉书提出其和程某甲想在曹某甲的钼矿参股20万元,2005年8月28日,曹某甲写了一张“收到王某甲投资入股款20万元”的假收条给潘某甲,后潘某甲告知程某甲已在四川钼矿共同入股,程某甲提出将股本给潘某甲,潘某甲谎称股本已由其垫付,日后在分红时扣除。2008年春节前,曹某甲以分红的名义在黄石市钟楼附近,将一个装有15万元的袋子送给了潘某甲。随后潘某甲将其中的7.46万元分给了程某甲,但程某甲未兑现分红时扣除股本的承诺,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权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程某甲收受曹某甲提供的干股,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股份亦未实际转让,根据实际获利数额应认定程某甲受贿数额为7.46万元。原判认定犯罪数额依法应当为其参与共同受贿数额15万元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决认定程时亮受贿数额不准确,导致原判决对其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湖北高院再审认定,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张立文是北京专业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敬业而专业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