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犯罪解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卢宏业受贿案

2021-10-16 来源: 浏览:1176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犯罪解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航空 China Southern Air

 

2003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股票代码:600029。

1997年7月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H股)        股份代号:1055

1997年7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          股票代码:ZNH    

 

南方航空基本概况:

1995年3月,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南方航空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募集资金27亿元,2009年8月及2010年11月两次增发募集资金11.91亿。1997年7月首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共募集资金59.71亿元。同时香港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新鸿基地产、大福集团有限公司、高盛关联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持股。2010年4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南方航空作为成份股之一。

2016年营业收入1147.92亿元,总资产2004.61亿元。截至2016年底,南航经营客货运输飞机702架,是中国唯一运营空客A380的航空公司。2016年,南航旅客运输量超过1.15亿人次,连续38年居中国各航空公司之首,机队规模和旅客运输量均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

高级管理人犯罪概况:

自2006年以来,南航高管已被判刑数十人。2006年,南航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利用职务之便,利用银行信用贷款进行委托理财,收取5366.985万贿款,并挪用高达12亿公款,被判死缓。因“委托理财”所扯出的贪腐大案,牵出了时任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一干人等,贪腐金额高达5000多万,涉及金额数十亿元。2011年,南航总工程师张和平等九名高管被抓并判重刑,检察机关指控张和平收受贿赂719.1万元。2013年,南航再次陷入集体贪腐案。包括市场营销委副主任余思友在内的多名南航员工因事涉重大贪腐案件,在一周内陆续被公安部门带走,营销委常务副主任秦国辉也接受了警方调查。

近两年高级管理人犯罪重大事项公告:

2014年12月31日南方航空董事会发出(临 2014-031)重大事项公告,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通知,公司副总经理陈港、公司运行总监田晓东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一致审议通过,免去陈港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免去田晓东公司运行总监职务。

2015年1月5日南方航空董事会发出(临 2015-001)重大事项公告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通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徐杰波、公司副总经理周岳海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徐杰波已向董事会提出辞去其公司董事职务,并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无不同意见,亦不存在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其辞任的其他事宜,该辞任即日生效。经本公司董事会 11 名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免去徐杰波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职务,免去周岳海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5年10月16日南方航空董事会发出(临 2015-029)重大事项公告,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通知,刘纤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经本公司董事会 11 名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免去刘纤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另外根据南航财报,刘纤在过去4年中一直是国有三大航空公司高管中薪酬最高的一位,2014年其年薪为139.70万元。

2015年11月15日南方航空董事会发出《南方航空关于董事长接受调查的公告》,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消息,本公司董事长司献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本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发布进一步公告。

2016年1月15日南方航空董事会发出(临 2016-001)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董事会于 2016 年 1月 15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司献民的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司献民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并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无不同意见,亦不存在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其辞任的其他事宜。该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即日生效。

至2016年底,南方航空及其控股股东南航航空集团先后有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长等先后因刑事犯罪被调查、起诉和做出刑事判决。

 

具体案件解析:

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我们选取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卢宏业受贿案和秦国辉贪污案进行说明和解析。

 

第一案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卢宏业受贿案。

一、背景资料:

卢宏业,男生于1970年7月,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进入南航工作,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检方通过电话通知卢宏业前往调查后,他主动投案。2015年1月14日,经省检察院决定逮捕。早在2012年,卢宏业被人网上发帖举报,称其与下属陶荔芳,在2009年1月-2011年6月,于广州高级酒店开房共计410天,房费达36万元。两人身份证号、开房时间、酒店名、天数以及房间号等细节也在网络上被公之于众。卢宏业在被调查期间还检举了南航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徐杰波,和南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胡志群。

二、基本案情:

卢宏业,男,汉族,原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2001年至2014年间,利用先后担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总经理、南方航空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朱某、郑某武、汪某、陈某锋、陈某化、罗某、柳某琪、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贿送的人民币406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卢宏业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1、2002年至2005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副总经理期间,南方航空兴建新白云机场货运站工程,在招投标、招投标书得分评定和评标过程中,在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过程中,为朱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朱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美金1万元。根据调查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显示,卢宏业收受上述贿赂款后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后又卖出。

2、2005年至2006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副总经理期间,南方航空兴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南综合办公楼主体工程,卢宏业作为南方航空管理人员参与评标、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并为郑某武承建的综合办公楼主体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郑某武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港币20万元。

3、2001年至2011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卢宏业作为南方航空管理人员参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为汪某承建的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砼集中生产工程、南航飞行综合楼工程款调增、结算、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汪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此后广东公益恤孤学促进会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和《关于卢宏业捐款的说明》,证实卢宏业在2012年1月11日以个人名义给广东公益恤孤学促进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元。

4、2001年至2006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副总经理期间,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机务区北综合办公楼主体工程,卢宏业作为南方航空管理人员参与评标、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由陈某锋的广东宏大公司中标并实际履行,南方航空实际支付工程款,卢宏业为陈某锋中标以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锋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5、2003年至2005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方航空财务部副总经理期间,为陈某化中标南方航空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南区综合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以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化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港币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笔贿款的行贿人陈某化系广东省化州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2003至2004年,陈某化为顺利中标南方航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南综合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并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获得帮助,五次贿送卢宏业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港币3万元。2003年底,陈某化为使上述工程施工款支付申请得以快速、顺利获得审批,委托其弟弟陈某聪贿送给时任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指挥部工程预结算员陶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行贿人陈某化因此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做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60号刑事判决,判决陈某化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陈某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于2017年5月31日做出(2017)粤01刑终26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6、2011年至2014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财务部总经理期间,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南方航空之间开展和保持存贷款、融资融券、结售汇等业务关系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行营业部总经理罗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购物卡2万元、OMEGA牌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万元)。

7、2008年至2014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财务部总经理期间,浦发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与南方航空之间一直保持着存贷款、结售汇等业务关系。该支行行长柳某为维护与卢宏业的关系,以便继续得到卢宏业的关照,多次送给卢宏业现金人民币50万元,这些现金是上级分行给其支行做业务经费使用的,其作为行长每年能支配的费用有三四十万元,用于维护与客户的关系。2011年11月中旬,卢宏业在得知中央巡视组将进驻南方航空后,将其中40万元退回给了柳某琪。后来柳某将该40万元存入支行财务蒋丽的账户。

8、2008年至2010年间,卢宏业在担任南方航空财务部总经理期间,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南方航空之间一直保持着存贷款、结售汇等业务关系。该行副行长杨某为维护与卢宏业的关系,以便继续得到卢宏业的关照,多次送给卢宏业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卢宏业的供述,认定其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三、辩护意见及判决理由:

1、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卢宏业构成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2、 辩护人认为卢宏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

定罪处罚;南方航空系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卢宏业属于南方航空的一般管理人员,从事管理的工作性质及利用的职务便利均不具备从事公务的特征;卢宏业的职务任命也不具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代表和体现卢宏业系代表南航集团的意志在南方航空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检察机关根据南航集团的任免文件认定卢宏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以及公司最大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有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对被告人卢宏业任命的文件、通知,因此,被告人卢宏业负责国家出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并非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辩护人认为卢宏业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检举多人犯罪的行为,具有重大立功的情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宏业检举的徐某、胡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两人的受贿数额,卢宏业的检举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只能认定为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辩护人认为卢宏业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索贿行为,没有给国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有部分贿款已退还、退缴。法院审理认为卢宏业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宏业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卢宏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卢宏业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1、卢宏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扣押受贿所得OMEGA手表一块以及退缴的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43万元予以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上缴国库。

 

五:法律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

六: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北京张立文律师  职务犯罪  金融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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