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常见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2019-08-15 来源: 浏览:7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案例:善林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善林金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周某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20家分支机构,以及“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后更名为:“亿宝贷”)“广群金融”等四家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采取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以承诺6%至13%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向62万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36亿余元。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一般采用高利率的方式与金融机构争资金,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资金进行经济建设。而且,任意抬高利率,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诱发通货膨胀。况且,由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银行那样的经济实力,在工作上也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根本无法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和收益。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信贷管理秩序,而且还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造成财产损失。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当前我国多发常见的金融诈骗类犯罪,尤其是伴随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利用网络传媒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的现象日愈增多。集资诈骗犯罪具有涉及人员广泛、数额巨大的特征,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

案例:徽州文化集资诈骗案

曾某军等人依托徽州文化公司、华商山庄酒店公司、黄山晚晴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及其数十家分公司,在无有效营利能力、对外大量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以健康旅游养老的名义,向中老年人推销单用途预付储值卡,宣称凭卡打折消费一年到期后还可获得储值金额12—14%的利息,向3.6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达74亿余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集资诈骗罪中,诈骗形式通常是虚构集资用途、虚构集资资质、出示虚假的证明文件、不具支付高回报的能力而虚构高回报率等,骗取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点就是二罪都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但不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只是非法集资,即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即可,而无论该非法集资是否带有诈骗的内容、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骗取集资款,亦即,既包括具有真实内容的非法集资,也包括不具有真实内容的非法集资。而集资诈骗罪不仅要求“非法集资”,而且要求“使用诈骗方法”,故而行为只能是不具有真实内容的非法集资。在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案例:云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犯罪嫌疑人潘某健等人在互联网设立“云集品”电子商务平台,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为名,设计多种复杂奖励制度,诱使参与人加入平台“消费”并不断发展下线,骗取大量财物,涉案金额120亿元。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潘某健等已被抓获,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行为是指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行为;而领导行为是指传销活动中管理、协调行为;以及传销活动中宣传、培训行为等。而传销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就是所谓拉人头。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就是所谓收取入门费。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股宝网”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江某铨、曾某杰等人以武汉映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世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开发炒股分仓软件,通过深圳市开天软件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发、销售具有分仓配资兼杠杆功能的炒股软件,并以其开发的产品“股宝网”“开天时代”等炒股软件对外招揽客户,在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交易经纪业务经营资质情况下,使用“股宝网平台”擅自接入证券系统,并为客户炒股提供平台和加杠杆配资服务,按交易数额和次数收取服务(手续)费,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事各类证券核心业务或外延业务,都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几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的高发,其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特别是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如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消费返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也已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谨慎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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