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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诈骗有哪些胁迫签订合同无效

2019-07-11 来源:网络 浏览:688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合同效力的问题,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是属于合同诈骗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中存在的诈骗行为有哪些?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诈骗有哪些

依据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中存在诈骗的行为包括伪造合同、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谎称专利技术引诱、虚构担保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中存在诈骗的行为包括伪造合同、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谎称专利技术引诱、虚构担保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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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签订合同无效

衡阳律师解答: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一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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