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陈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2月,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25.6万元,并支付利息4.75万元,本息合计30.35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只得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也未如实申报财产。在2014年至2016年间,如东法院先后四次对陈某司法拘留。这期间,陈某以137.8万元的价格私下处分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
2017年,陈某位于如东县掘港镇的一套房屋遭遇拆迁,他知道其个人及家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便指定姐姐的账户为接受拆迁补偿款账户。2018年,陈某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处获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92.54万元。
在获得上述两笔款项后,陈某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将上述两笔钱款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法院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在人民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由于打击不力,这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含义定义为5种,其中第1种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第5种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法院对其四次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以拒执罪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