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故意犯纵火罪判多少年?

2021-10-0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47

关于故意犯纵火罪判多少年?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故意纵火罪判多少年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二、放火行为没完成是犯罪吗

(一)放火罪的预备与未遂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是指:

1、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

2、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

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此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另外,认定构成了放火罪之后,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也是会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延伸阅读:
  • 放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吗 放火罪该... 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 放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
  • 放火罪与失火罪有什么不同 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故意犯纵火罪判多少年?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我国新刑法邪教判多少年?

北京刑事律师:故意放火罪判多少年、如何认定放火罪

北京刑事律师:认定犯盗窃罪会判多少年

北京刑事律师:触犯盗窃罪要判多少年?

北京刑事律师:怎么对纵火罪处罚判刑?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