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销售假药辩护词范文如何书写?

2021-09-2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72

关于销售假药辩护词范文如何书写?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销售假药辩护词范文如何书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李XX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 《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在进行无罪辩护时,一定要说明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企业和公民在日常中出现了生产和销售假药的情况,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的健康问题,同时也会对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在这里也是提醒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做到合法的经营企业,要保障到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 医生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 作为一名医生,行医水平的高低这可以在后期...
  • 生产销售假药按什么处罚? 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有一定威胁...
  • 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判刑怎么定?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销售假药辩护词范文如何书写?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上诉状怎么写?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销售假药罪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北京刑事律师:销售假药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规定的?

北京刑事律师:销售假药10万元以下怎么判?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