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超期羁押如何追究责任,法律都有哪些规定

2021-09-19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31

关于超期羁押如何追究责任,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我国法治还是比较完善的,对各类人的相应保护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羁押的犯人的刑期也有一定的规定,如这类犯人的羁押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我国的法律予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就超期羁押如何追究责任,法律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2、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3、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

4、其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以法定不起诉,则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但是,如果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则公民则无权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期羁押如何追究责任,法律都有哪些规定。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事件的相关解答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案件的相应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的时候,我国的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积极的反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这类事件伤害。

延伸阅读:
  •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
  •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超期羁押如何追究责任,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