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在我国治安拘留15天生活费多少钱

2021-09-1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83

关于在我国治安拘留15天生活费多少钱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般也只有自己的亲人才会在我们犯了性质很严重的错误的时候,仍然会对我们充满了期待和希望的。就像是有些青少年因违法被直接治安拘留了的,因为在拘留期间的生活用品还是需要自己承担费用的,虽然目前国家没有规定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却还是有很多家属包括被拘留的当事人都非常的关注在我国治安拘留15天生活费多少钱?

一、在我国治安拘留15天生活费多少钱?

这个要看家里面的经济条件了,实际上带多少生活费这个并没有一定的限制,再者,拘留一般住宿不要钱,吃饭和生活用品是要钱的。如果拘留转逮捕或者实体刑也不要钱,期间的生活用品等一般由家属向看守所交钱,由看守所代为购买。

1、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3、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二、行政拘留执行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因为现在拘留所期间所谓的生活费其实就是吃饭和一些最基本的生活用品了,如果您家里面的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那给当事人多打一些生活费也无所谓,这个国家也不会不允许的,不过,一般都不是直接交给当事人现金的,生活费也是交由看守所管理,到时候多余的会如数退还。

延伸阅读:
  • 刑事拘留后转逮捕是不是就该判刑... 刑事拘留后转逮捕不一定会被判刑。刑拘后被...
  • 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计算?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
  • 刑事拘留最少几天,需要具备什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在我国治安拘留15天生活费多少钱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制造贩卖假药案达到多少钱判刑

北京刑事律师:羁押与拘留批准逮捕的概念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敲诈勒索多少钱可以立案

北京刑事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拘留吗?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嫖娼要拘留多久嫖娼属于犯罪吗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