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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死缓核准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019-06-03 来源: 浏览:809

  一、死刑复核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二、死缓核准后的法律效果

  (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四)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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