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故意杀人罪在场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1-08-2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01

关于故意杀人罪在场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时候,不论行为人是否在场,其实对量刑都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即使经过一段时间的追捕,才抓获了罪犯,在量刑处罚的时候也还是要按照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追究责任。那这个故意杀人罪在场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2015年11月实施的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三审,新刑法于2015年11月实施,2015年适用的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依据情节的轻重不同,分别有不同程度的刑罚,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依据:《刑法》】

2015年11月实施的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罪犯是否当场被抓,对量刑不会造成什么影响。但因为本身故意杀人行为就是很严重的一种行为,所以我国对此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起刑点都是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对罪犯判处死刑。

延伸阅读:
  • 故意杀人未遂罪的种类包括哪些 在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
  • 持枪抢劫杀人怎么判刑 持枪抢劫也是属于抢劫罪的一种,但是它对他...
  • 故意杀人罪民事赔偿是多少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故意杀人罪在场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新刑九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拒执罪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2021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北京刑事律师: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2020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