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2021-08-0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16

关于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般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开车上路的话,则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属于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即危险驾驶罪。自然此时刑事方面的处罚就会比交通行政方面的处罚重。我们知道法官在对刑事案件判刑处罚的时候,很多时候会同时宣告适用缓刑,那么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做缓刑辩护。但是,危险驾驶罪能判缓刑吗,要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

由于法官对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法律允许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最终能否判缓刑,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主审法官了。

1、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

2、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3、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4、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9、严重超载驾驶的;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从这点上来看,其实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除此之外,还要求满足了其他条件之后,才能同时适用缓刑。因而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何,但其实获得缓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延伸阅读:
  •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规定 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
  •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嫌犯被逮捕后可以判缓刑吗

北京刑事律师:缓刑期满解除后注意事项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什么意思?

北京刑事律师:缓刑是什么意思

北京刑事律师:当事人缓刑罚金不交什么后果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