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嫖娼会坐牢吗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1-07-2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82

关于嫖娼会坐牢吗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嫖娼行为在我国也是被禁止的一种行为,但仍有不少人背地里进行嫖娼卖淫活动。于是有的人就在问嫖娼会坐牢吗?首先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会坐牢,肯定是要该行为构成了犯罪才行。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嫖娼是否构成犯罪,下面优律师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嫖娼会坐牢吗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二、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北京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不适用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决定做出后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虽然嫖娼行为是被我国严令禁止的,但并不是因为这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这样的行为却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有悖道德的,所以才会被禁止、打击。因此嫖娼会坐牢吗?答案就是否定的,不过此时会给予当事人行政方面的处罚。

延伸阅读:
  • 认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陈述中,指认你为...
  • 嫖娼属于犯罪吗 嫖娼一般拘留几...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
  • 嫖娼构成犯罪吗?嫖娼被抓 如何... 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对卖淫嫖娼者,处...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嫖娼会坐牢吗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澎湃新闻——远大期货被处罚800万,未尽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义务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新刑法中行贿罪要如何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公诉意见是怎么处罚的?

北京刑事律师: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判刑处罚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