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按照相关规定携带一把弩判几年?

2021-07-2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67

关于按照相关规定携带一把弩判几年?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我国有大量的兵器发烧友,其中有些是理性爱好,有些是狂热爱好,甚至不惜以身试法,非法购买、私藏或携带受管制的武器或器具,还有一些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在采取暴力手段时故意制造和使用武器,其行为更严重、性质更恶劣,那么,按规定携带一把弩判几年呢?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按照相关规定携带一把弩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条款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和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关于携带一把弩判几年的问题,要根据具体行为来判定,如果是一般携带弓弩的情况,判处五日以下拘留、200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携带弓弩进入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则判处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 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包含了多个...
  • 妨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什么? 妨害公共安全罪其实就是指的过失地或者是故...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按照相关规定携带一把弩判几年?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破坏金融秩序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按照相关规定携带一把弩判几年?

北京刑事律师:管制是轻于拘役的主刑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