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1-06-29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48

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如果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则不能构成这一罪名。那么,我国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下文中我们一起进行了解。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什么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飞机等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者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本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本罪。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区别是明显的: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坏航空器的发动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破坏交通工具罪在时间上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机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因此需要驾驶飞机的人取得相应的资质,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正确采取措施来应对,以确保飞机可以继续安全的行驶或者降落。不过要是有人通过暴力行为来危机到飞机正常、安全行驶的话,自然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量刑标准,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延伸阅读:
  • 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怎么办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
  • 嫖娼属于犯罪吗 嫖娼一般拘留几...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新刑九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拒执罪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2021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北京刑事律师: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2020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