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罚

2021-06-2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62

关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一般都会根据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来确定了。不过,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一般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如果是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罚呢?如果犯罪主体是精神病人,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罚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中将详细为您展开介绍。

一、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刑法》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有很多犯罪案例中,罪犯家属都会要求给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以期能够减轻犯罪嫌疑人可能要遭受的刑罚处罚。如果您有亲属涉嫌犯罪,并打算为其做精神鉴定时,建议您事先咨询一下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因刑事犯罪精神鉴定涉及到的程序都非常专业化,稍不注意将会给您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延伸阅读:
  •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不同,在校期间受伤的...
  • 未成年人在高速公路上被撞,高速... 不一样。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申...
  • 未成年工工伤怎么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高广成涉嫌职务犯罪案提起公诉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