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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适用管制的条件都有哪些,适用管制要注意什么

2021-06-2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51

关于适用管制的条件都有哪些,适用管制要注意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对犯罪分子实行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但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管制有助于正确的估量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使之不脱离社会,是我国刑法罪刑罚相适应原则的体现。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适用管制的条件都有哪些?优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适用管制的条件都有哪些

管制的适用对象要满足以下条件: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适用管制时需要注意什么

1、管制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2、管制执行

(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最好积极联系专业的刑辩律师,可以帮助你尽可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罪行比较轻,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争取较小较轻的刑罚,例如管制。适用管制的犯罪分子也要好好改造,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不要认为处罚轻就过于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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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其他关于适用管制的条件都有哪些,适用管制要注意什么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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