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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1-05-3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68

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高速铁路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也在逐年提高。实践中,一旦认定构成此罪,自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法律中对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的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实践中,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

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私家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优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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