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申请取保候审后需要要报到吗?

2019-05-16 来源: 浏览:738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不用被羁押的,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和出具保证书,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候审的,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那么取保候审要报到吗?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要报到吗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所以,取保候审是不需要报到的,只需要报告自己的行踪和审理案件的时候随传随到。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报到,但是必须及时汇报自己的行踪和所做事情,并且随传随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一定要符合法定条件,当然,还有律师365平台的专业律师服务,可以尽可能的争取取保候审。

相关阅读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涉嫌销售假药罪取保候审可以判缓刑吗?

北京刑事律师:取保候审期立功怎么处理?

北京刑事律师:有期徒刑取保候审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羁押了能取保候审吗,具体条件是什么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