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缓刑人员期满自我鉴定怎么写?

2021-05-2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95

关于缓刑人员期满自我鉴定怎么写?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人有时会犯糊涂,一不小心踏入了犯罪的深渊。当他们落入法网之后,可以根据自身表现,判决缓刑。缓刑人员期满自我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用该怎样把这份总结写好,刑满之后应该有怎样的表现,重回社会,自己的想法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内容。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判缓刑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适用缓刑的对象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考验期限是怎么算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2)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例如,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

四、自我鉴定怎么写

自我鉴定,就是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特别自己在工作中,学到了什么,进行分析一下自己。叙述事实过程,包括认罪服判,接受管理和教育,参加公益劳动,有无奖惩等情况说明,表明自己的态度,这份自我鉴定就写成了。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被判缓刑,判缓刑即给了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抓住这个机会,好好反思人生,写好缓刑人员期满自我鉴定,在其中表现出对生活中积极向上的态度以及反省的过程。犯罪害人害己,我们都要遵纪守法。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 挪用公款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刑 挪用公款罪缓刑的情况有哪几种:其1、被判...
  •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机率多大 被取保候审与被判缓刑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当...
  • 贪污罪能判缓刑吗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缓刑人员期满自我鉴定怎么写?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毛义强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邹文明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张韦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

黑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巍涉嫌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提起公诉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