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无期减刑制度都有哪些规定?

2021-05-1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09

关于无期减刑制度都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我国刑法对各种犯各种罪行的犯罪分子都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对犯罪人员的刑罚包括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这些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有良好表现是可以申请减刑的。但我国对于减刑的时间作了一定的规定,那无期减刑制度都有哪些规定?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期减刑制度都有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无期徒刑减刑后,至少要服刑十三年,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减刑分为两种:

(一)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无期造型的犯罪分子如果获得判刑,服刑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而被判处其他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等犯罪人员,法律规定这部分人如果获得判刑,服刑期限也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等等。

延伸阅读:
  •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
  • 死缓减刑最低多少年,法律要求有...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
  • 有刑事谅解书可以减刑几年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无期减刑制度都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无期徒刑的减刑有什么条件?

北京刑事律师:无期徒刑限制减刑规定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中国的无期徒刑是多少年?

北京刑事律师:无期徒刑缓期执行可以吗?

北京刑事律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减刑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 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十一局负责人 就《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