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干部被双规是什么意思?

2021-05-1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507

关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干部被双规是什么意思?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当今这个社会,贪污腐败现象十分的严重,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某干部被双规的说法。大家可能对于双规这个名词不陌生,但是具体指的是什么样的意思却不是很清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干部被双规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双规 (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二、威力

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双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双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1]

其实,查办党纪政纪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心理和身体的保护),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首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双规它是一种中共纪检或者是地方的监察机关对干部采取的特殊的调查手段。其次,就双规这个词的本身来说,双规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地点内接受相关部门的监察。

延伸阅读:
  • 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
  • 房屋租赁房产税的基本税收规定 房产税的基本税收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以...
  • 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干部被双规是什么意思?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湖北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厅级干部田军一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辽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厅级干部吴旭一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辽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厅级干部刘磊一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河南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厅级干部石英一案已提起公诉

【重庆】重庆市储备粮系统三名干部被查处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