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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拘役是不是附加刑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2021-04-2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76

关于拘役是不是附加刑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关于拘役是不是附加刑,最近有很多人都在来电咨询。其实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先搞清楚,究竟我国的附加刑包括了哪些刑罚。如果其中有拘役的话,证明拘役是属于附加刑的。对此,优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拘役是不是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二、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中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其中并不包括拘役,由此可见拘役并不属于附加刑。而从主刑的种类中知道,其实拘役应该算是主刑中一种,同时还是人身刑的一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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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拘役是不是附加刑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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